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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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2-04 发布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学校“以人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健康、全面、个性化发展,进一步规范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27号)、《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西校〔2021〕3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或专业大类,下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学生自愿、学生和学院(部)双向选择、学院(部)择优录取的程序规范执行。

第四条 学生入学2年内(含保留学籍时间)可按程序申请转专业,且每类转专业申请只能填报一个志愿,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放弃转专业资格。第五条学校对申请转出原专业或专业大类的学生不设成绩、学分、绩点和转出人数比例限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本科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转专业工作组,由主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人。转专业具体工作由本科生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部)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任组长,成员为分管本科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专业负责人、教师代表,成员总人数不少于5人。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学院(部)各专业计划接收人数和考核方案,接受学生咨询,审核转出学生的申请资格,考核拟转入学生,做好转入学生学分认定、确定补修课程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转专业条件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在入学2年内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就读原专业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

(三)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医院或重庆市内三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公费师范生录取后一般不得转专业,若有特殊情况,经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申请在学校公费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的。

第九条 在农科类专业单列代码录取的学生,可申请转入该招生代码内相关专业。高考综合改革相关省份学生申请转专业,其高考选考科目须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相关专业就读的学生,可申请转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相关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专业就读的学生,可申请转入项目相关专业。非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可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招生计划允许的条件下,申请转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相关专业。

第十条 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2年内,经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在教育部等部门和学校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申请转为公费师范生。公费师范生在入学1年内,经学院(部)考察不适合从教,无法履行有关公费教育协议,经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解除协议的,可申请转入录取专业所在学院(部)的非师范专业。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服役2年及以上退役的学生,持退出现役证明申请转专业,符合学院(部)转专业基本条件的,学院(部)应予接收,且不受学期、校区、招生代码的限制。

第十二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同意转专业:

(一)保送就读外语类专业申请转入非外语类专业的;

(二)运动训练专业申请转入其他专业的;

(三)定向培养或就业录取的;

(四)使用专业考试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和不使用专业考试成绩招生的专业互转的;

(五)入学1年后申请转出公费师范专业的;

(六)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七)受过纪律处分且在影响期的;

(八)已进入退学处理程序的;

(九)荣昌校区转北碚校区的(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

第四章 转专业工作程序

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启动不同类别学生转专业工作:

(一)秋季学期根据学院(部)和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按需开展公费师范生退出公费师范专业工作。

(二)春季学期开展非公费师范专业学生在非公费师范专业范围内互转,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转入公费师范专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相关专业接收非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转入,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在项目和机构相关专业互转等。

(三)学生退出拔尖人才培养计划,由创新创业学院制定细则,报本科生院审定备案后,定期自行组织。

(四)其他有关转专业的工作由本科生院研究组织。

第十四条 获准转专业学生的年级由转入学院(部)确定。

第十五条 学校转专业工作由本科生院负责组织,接收学院(部)具体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方案制定。各学院(部)按照要求、内容、安排等制定本单位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报本科生院审定备案。实施细则内容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生,应当优先考虑。

(二)方案公布。各学院(部)按照实施细则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确定计划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名额、要求、考核时间、考核地点,异议处理方式等,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本科生院汇总报学校审定后向学生公布。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接收学生转入后的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数。

(三)学生申请。拟转专业的学生,应认真了解接收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具体条件,依照接收学院(部)公布的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申请。学生每种转专业申请每次只能选择填报一个专业。

(四)学院(部)考核。拟接收学院(部)严格按照公布的实施方案组织考核工作,并将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审核后的拟接收学生名单(需排序),连同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同报送本科生院。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的学生申请转专业,需先取得学生所在的学院(部)同意。

(五)学校复核、审定。本科生院负责汇总并审核拟转专业名单,报学校转专业工作组审定。

(六)名单公示。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学校转专业工作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者,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本科生院根据学校公文在学籍管理系统、教务系统等系统中变更学生学籍信息。

第十七条 获准转专业学生,应当按照该学期排定的课程继续完成修读,并按规定参加原学院(部)的各项教学活动。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成绩,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教学计划,予以保留或者记入个性化选修课程或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准转专业学生应当及时在教务系统完成新专业选课,并在新学期开学时到转入学院(部)报到。

第十八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九条 获准退出或进入公费师范专业的学生应当及时按照学校的要求解除或签订协议。

第二十条 获准解除或签订公费师范有关协议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财务部门的要求返还或补领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南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西校〔2020〕168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本科生院承担。



西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5年5月19日印发